高速公路路线的命名,应按照首都或者省会放射线、北南纵线和东西横线的起讫点方向顺序排名,采用起讫点所在地的主要行政区划名称:
——放射线以首都或省会城市为起点,放射线止点为终点;
——北南纵线以路线北端为起点,南端为终点;
——东西横线以路线东端为起点,西端为终点。
公路路线编号的首位代表公路的行政等级,采用一位字母标识符表示。国道的字母标识符为G;省道的字母标识符为S;县道的字母标识符为X;乡道的字母标识符为Y;村道的字母标识符为C;专用公路的字母标识符为Z。
普通公路的路线编号,应由一位公路行政等级字母标识符“G(S/X/Y/C/Z)”和三位数字编号“×××”组配表示。例如:普通国道:G×××;普通省道:S×××;专用公路:Z×××。
国家高速公路的首都放射线、北南纵线、东西横线和地区环线等主线编号,应由一位国道字母标识符“G”和不超过两位的数字编号“×”或“××”组配表示;国家高速公路的城市绕城环线、联络线和并行线编号,应由一位国道字母标识符“G”和两位主线编号“××”、一位路线类型识别号“*”和一位顺序号“#”组配的的四位数字编号表示。
省级高速公路的省会放射线、北南纵线、东西横线等主线编号,应由一位省道字母标识符“S”和不超过两位的数字编号“×”或“××”组配表示;省级高速公路的城市绕城环线和联络线的编号,宜由一位省道字母标识符“S”和两位数字编号“××”组配表示。
有关详尽解释,参看国家标准《公路路线标识规则和国道编号》(GB/T 917—2017),相关标准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。